原创:对临危的小偷岂能见死不救
对临危的小偷岂能见死不救
据东南快报3月2日报道前日上午,永泰城关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出援手施救,最后眼睁睁看着这名青年沉入溪中溺亡。
读罢此条新闻,感慨很多,觉得很有必要说几句。
首先说说这名“小偷”,去年从技校毕业后就在福州一家房产中介从事二手房买卖。23岁正是人生的花季,刚步入社会,本该好好工作,服务社会,以勤劳的工作来报达家中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的亲人,但确贪心颇重,总想不劳而获,于是用假香烟到超市去调包真香烟,结果为了区区十条红七匹狼香烟就丢掉了年轻的生命。香烟几何,生命宝贵,死得多么不该,死得多少不值啊!
再说那些围观的百余名群众,对于濒临死亡的求救呼声无动于衷,冷漠处之,眼睁睁地看着落水青年活活溺死在自己的面前。对于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有的人可能会说,因为他是小偷,是犯罪分子,所以我们才没有救他。咋一听这话不无道理,但仔细分析一下,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要知道即使是小偷也罪不至死,当他们面临危险的时候也应当先及时施救,然后再追究他的犯罪责任。
由此我想起了另一则消息:2007年5月25日中午,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掉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被闻讯而至的民警抓获,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虽然我们一再进行普法教育,一再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但有些人仍然没有意识到对小偷能救而见死不救,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往严重了说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也会被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法律方面进行分析是这样,那么从道德的角度看,即使他是小偷,是一名犯罪分子,也不能见对其见死不救。俗话说,遇难不帮非君子,见死不救是小人。施行人道主义是我们人人应当遵守的社会公秩良俗,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内涵,是检验一个人道德与否的基本标准。可见,对临危的小偷不及时进行施救既违法也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所以是十分错误的。
通过此事的发生,可以得到这样一条提示,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仍然是我们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继续加强的重要工作,只有通过不断教育尽快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才能使广大民众都能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不违法,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愿我们的社会以后不再发生对小偷见死不救这样的事件吧!
作者:辽宁朝阳 何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