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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成为西藏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成为西藏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西藏的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旧西藏的一切法典。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西藏各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享有作为共和国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随着1965年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和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西藏得以实行。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和西藏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说,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据统计,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相继制定了255件符合西藏实际,维护西藏人民利益,并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这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相继制定了一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不但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99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使自治区各项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走向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轨道。
    曾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巴桑罗布说,在“依法治藏”的工作思路指引下,西藏自治区已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机制。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对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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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说吗,看看西藏几十年来的变化,再看看达赖之流给西藏带来的灾难,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强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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