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手段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柏振明说,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授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制订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时,十分注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198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这一条例在坚持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西藏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现存的特殊情况和风俗习惯,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西藏降低两岁;对于执行婚姻法以前形成特殊婚姻关系,准予维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嫁仪式等等。这种从实际出发的做法,受到了广大西藏群众的拥护。
自治区人大于1987年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规定,在西藏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
自治区人大于1990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对于保护西藏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并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藏自治区人大还先后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条例,实现了自主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目前,西藏已建立17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占全区面积的三分之一。这些地方法规有效地保护了世界屋脊极为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大还规定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目前,西藏每年的节假日比国家法定节假日要多10天。另外,根据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西藏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和各级政法机关在西藏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全区已有超过200万人次接受了普法教育,青少年在校学生的普法率达到了90%以上。在西藏县乡换届选举中,选民的参选率基本都保持在90%以上。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藏族群众法律意识空前提高。过去藏族群众之间发生了纠纷,或私了,或是找喇嘛解决,如今藏族群众已习惯找法律调解中心,找律师解决。
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向巴平措表示,西藏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切实把政府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努力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