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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回家、我们要维权——沈阳东方香榭里业主

本主题由 guitar1998 于 2008-7-8 13:58 审核通过

我们要回家、我们要维权——沈阳东方香榭里业主

一、无处停车----入住一年半,交费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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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日前,20台左右业主车可以进入园区楼下停车,先进先停,拥挤,没有停车线,经常出现停车中刮碰事件。


2414,发生玻璃自爆事件,砸坏园区内十几台车,赔偿后,不准业主车停放在园区内。

3、车子不能进院,每天业主都要四处在院外找停车位,然后一路小跑进楼门,生怕玻璃砸到自己的脑袋上,业主回家毫无安全感。

4、物业门岗的小亭代收车管所2~3个月的停车费,每月100150元。停车费交纳后,发生交通贴贴罚款事件,并发生车子被划,车内物品被盗事件,损失达万元。

5、物业拍卖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售楼时承诺每位业主都有停车位)

二、进门难----物业费怎么能与门禁卡捆绑

不交物业费不给予办理门卡,业主进大门、上下电梯很不方便,小孩老人没卡进不了园区。

三、“我们太想交物业费了”----可是你们物业有问题

1、收费标准问题

园区内汽车被刮,自行车被盗,园区环境没能达到每平米1.5元标准。

物业收费许可证没有公示。

临时用电期间,无正式收据,需要业主提前交费。(某小区发生过物业收费携款潜逃事件)业主缓交电费。

园内监控摄像作用不大,保安呼叫系统不完整。

有线电视全市240元,小区内收380元。

入住一年多,小区环境不佳,空中花园施工(原定0868日完工)延续至今,每日施工工人只有1~2人。

2、物业管理问题

开发商没有按照售楼时承诺,建造业主会所。

电梯及园区内广告收益,没有与业主协商。

四、高压电缆悬在头上、园区深沟张开大口

高压电缆威胁业主安全。

园区内深沟长时间暴露在外,严重威胁小孩安全。

http://blog.sina.com.cn/dongfangxiangxi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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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实践证明: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作者: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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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无产权,开发商无所有权,全体业主坚决抵制欺诈拍卖违法行为

  小区地下停车位分为两种类型:
  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第一种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由开发商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的停车位,此类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独立的产权证。因此,此类地下停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附属设施,其权益应归小区的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此类停车位出租的租金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东方香榭里属于此种情况。
  二种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和商品房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每一个停车位都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类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东方香榭里的嘉润地产开发商无所有权(已查房产局、规划局未给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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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收益难入业主口袋不少收费去向成谜

  本报讯  记者李晓莉报道: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的广告费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可这当中还有一道法律的“门槛”,硬生生将业主隔在“分一杯羹”的门外———
  “我们也考虑直接与业主委员会商谈,可他们并不是经济实体。”昨天下午,全国最大的电梯广告商分众传媒的总裁谭智向记者表达了疑虑:“没有公章、没有实权、无法开发票,我们如何与业委会签约?”
  与业委会签约难上加难
  分众传媒占据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主要城市绝大部分的电梯广告市场。“早期我们一般是找物业公司进行商谈签约,不排除有的广告费被物业公司私吞。”谭智说,“现在我们尽量找业委会做到三方签约,或者与得到业主授权的物业公司签约。”
  但事情仍然不容易。“以北京为例,现在仅有10%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而这10%的业主委员会中,真正具有执行能力且有力度的更是寥寥无几,没有公章、没有实权、不能开发票。这种情况下,除了物业公司,我们能跟谁签约呢”?
  业委会可查广告费的账
  律师张崇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以管理公约形式、针对业主共同所有地方刊登广告而进行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物业公司根本无权签订合同,也无权收取任何广告费用。”
  有的开发商一早就在合同中写明“保留用电梯、外墙、楼顶等做广告的权利”,张崇表示,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得到的也只是做广告的权利,当广告产生收益的时候,根据《物权法》,收益依然归业主共同所有。
  张崇还表示:“这笔收益虽然不一定要分摊给每个业主,但是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的此项收入进行财产审计。”
  或被物业公司两面通吃
  但记者了解到,在广州不少楼盘中,此项收益确实是一笔“糊涂的账”,不少业主甚至被物业公司“食夹棍(两面通吃)”。
  以分众传媒这次进入小区的框架2.0产品为例,由于是耗电产品,分众向物业支付了产品的电费。记者粗略计算,每个产品每小时耗电60瓦,一年下来525.6度电,一年就约321元,而框架2.0在全国铺设大约1万多元,那么其电费就高达300多万元!本来这笔钱已经由分众公司传媒支付,可是电梯费是由业主公摊,一不留神,物业公司私吞这笔收入简直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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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润房产开发商真可恶 想让业主们变傻冒儿 花冤大头钱 还自相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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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里在某个时段内一直是比较热门的楼盘,因为地理环境一直享受比较高的价,,,我想,大家在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也不单单是为了他的位置吧,,,好的人文环境和社区的服务也应该是排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吧,,要不人家那钱给你们干吗啊,,,,这车丢那车丢的,你们都管噶哈的啊,,,,要是这样,,还不如回到过去呢,,,治安基本靠狗哈,,,,,,,自己合计去吧~~~~~~现在的状况,,,连那啥都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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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香榭里看来也不怎么样啊!

东方香榭里看来也不怎么样啊!原来以为东方香榭里在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开发商实力肯定没问题。现在来看也是骗子公司,也就那么回事。以后再买他家的房子肯定要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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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象话了,怎么搞的这么混乱,这是什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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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过分了吧。赶紧曝光。采访采访。宣传的时候说的贼好。事实上完全不是那么回事。金虎赶紧给解决一下啊。

沈阳新娘群QQ:931792 欢迎准婚及婚好姐妹加入,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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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须通过维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业主必须通过维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拟把疏狂图一醉,对酒当歌,强乐还无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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