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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居民 可以自选医院

本主题由 guitar1998 于 2008-9-19 10:08 审核通过

医保居民 可以自选医院

)从现在起,沈阳将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医院就医。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大幅调整,从9月1日起执行。
  暂停首诊和转诊制度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就此予以解读。此次政策调整是沈阳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以来改变最大的一次,包括对特殊人群优惠待遇、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等内容。
  解读:根据此前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首诊应选择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作为转诊医院。这样,首诊选在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因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明确,从2008年9月1日起,暂停实施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无”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
  解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低保户人员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给予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沈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额度不变。
  同时,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参保人员可转外地就医
  解读:由于医疗要求等原因,某些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此前没有相关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经审批后可转往外地就医,其转外就医条件、地点、审批手续、结算时限及需个人先行自付的项目等,均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转往外地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学生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个人自付比例55%;成年人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0%,个人自付比例70%。
  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进入大额补充保险后,起付标准为1500元。
  参保居民将享受二次补助
  解读:根据此前居民医保政策,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同时,参保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在下一个参保年度未按时足额缴费而再次缴费的,以及户籍从外地迁入沈阳参保等人员,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通知》规定,沈阳将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这意味着,上述参保人员将提前三个月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
  沈阳市民将享受到城镇居民医保二次补助,视每年年末基金结余情况,沈阳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居民可在待遇期前退费
  解读:此前有些农民工子女在沈就读等人员,经常会随着父母迁往外地,因为不能退费,而不参加居民医保,失去保障。
  《通知》明确,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
  沈阳决定,退费包括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证、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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